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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疆公布7起典型案例!

时间:2025-06-29 11:01:00人气:0

6月26日,“新疆教育厅”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,新疆各地扎实开展校外培训治理,依法依规打击违规培训行为,切实保障家长和学生的合法权益。现将部分违规培训处罚案例予以曝光。


案例一:乌鲁木齐市薛某,在天山区人民路446号A2-3-501室违规开展学科培训。2024年2月29日,天山区教育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第六十四条、《校外行政处罚暂行办法》第十七条之规定,对其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,责令停止违规办学行为,退还所收费用,并处10200元罚款。


案例二:库尔勒市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,超出办学许可范围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。2024年3月1日,库尔勒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依据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》第二十条第三项之规定,对其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,责令停止违规办学行为,退还所收费用,并处6300元罚款。


案例三:乌鲁木齐市某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,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。2024年3月13日,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(新市区)教育局依据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》第十六条第一项、第十七条之规定,对该公司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,责令停止违规办学行为,退还所收费用,并处42200元罚款。


案例四:阿克苏市景某某,在阿克苏市芙桂园小区3层302商铺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。2024年6月20日,阿克苏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第六十四条、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》第十七条之规定,对其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,责令停止违规办学行为,退还所收费用,并处20000元罚款。


案例五:乌鲁木齐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,违规举办“幼小衔接”培训班。2024年8月13日,天山区教育局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,对该公司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,责令停止违规办学行为,退还所收费用,并处19800元罚款。


案例六:乌鲁木齐市某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,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。2024年9月20日,高新区(新市区)教育局依据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》第十六条第一项、第十七条之规定,对该公司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,责令停止违规办学行为,退还所收费用,并处19200元罚款。


案例七:奎屯市某教育咨询中心,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。2025年2月28日,奎屯市“双减”办公室依据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》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,对其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,责令停止违规办学行为,退还所收费用,并处10000元罚款。


目前,全疆已无合法合规的线上、线下学科类培训机构,请广大家长提高警惕,谨防上当受骗。请选择在“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”登记备案的文化艺术、体育、科技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,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理性交纳培训费用,一次性交费不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,且不超过5000元,培训费务必通过“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”交纳至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账户,以防利益受损。



来源:新疆教育厅微信公众号